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 用户: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公司)、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解决方式: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明确申请保全错误的责任。
-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为四川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保险,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出险原因:四川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其实际应得的工程款
- 拒赔理由:四川公司申请保全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描述:
云南公司与四川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四川公司认为云南公司欠付工程款,于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云南公司价值6327万元的房产和车位,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全责任险。
然而,云南公司认为四川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其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属于错误保全,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解除超额保全部分存在过错,给云南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法院酌定四川公司需向云南公司赔偿损失755947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川公司向云南公司赔偿755947元,保险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结果:
法院认定四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解除超额保全部分存在过错
需赔偿云南公司损失755947元
保险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正义理赔,侠义同行
上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